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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厦府(1991)综068号 1991年3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十二年来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4.18万人,待业率从一九七九年的2.9%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0.7%。这对扩大就业,稳定社会,促进特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较快,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农转非”迅速增加,以及大量外来劳动力涌入我市,就业问题在我市仍然较为突出。因此,必须继续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妥善安置待业人员,以保证我市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文)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1991〕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劳动就业工作领导,认真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劳动力的供求矛盾,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广开就业门路,提高劳动者素质,搞好劳动力管理,为特区建设提供合格的劳动力。
  二、发挥特区优势,拓宽就业渠道
  要继续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就业方针,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扩大社会吸收就业的能力。除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安排就业外,应更多地依靠“三资”企业、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容量。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就地安置农村富余劳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创办人民群众需要的社会服务性企业。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网点,安置本单位和社会上的待业人员。鼓励创办为“三资”企业生产配套和提供服务的集体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三、加强就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就业管理水平
  市、县(区)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接受其委托,承担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等项任务。街道、乡、镇也应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下,承担劳动力管理和组织就业等任务。鼓励它们都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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