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1)93号 1991年3月29日)
房山区、门头沟区劳动局,北京矿务局工农区办事处:
现将《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件要求,组织力量,迅即落实。
在乡镇煤矿实行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制度,对促进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望你们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本年度内,采取边整改,边验收的办法,分期分批实施认证。对于年内仍达不到认证条件的矿井,必须依照《
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限期整改、停业、关闭等必要的惩处,以保证矿井的安全。
附:
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依照
劳动部《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国营煤矿以及乡镇办、村办、个体办、联办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
第三条 申请办理《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矿长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2.矿井具有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井下生产做到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干打眼;
4.矿井具有两个以上能直达地面独立上、下人的出口;
5.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有足够的风量;
6.沼气矿井,采用机械通风,并配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必要的检查仪器,有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
7.矿井设有安全检查机构或配有相应比例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8.矿井有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配电系统示意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并做到随作业进程及时填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