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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报告的通知

  继续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主要是在巩固前一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把建立动态化的优化劳动组合制度作为重点,结合“八五”承包,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单位和职工的责、权、利,抓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双定”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合理配置劳动力的标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定员定额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各单位在开展动态优化劳动组合时,要把完善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订劳动定额标准,调整劳动力的配置,从岗位上撤下多余职工。对辅助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也要合理定员,达到工作量满负荷。
  (二)制定岗位标准,建立全员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岗位标准是动态优化劳动组合的依据。岗位标准一般应包括职业规范、岗位责任制、岗位技能和岗位纪律。岗位标准的制定要发动全体职工讨论,经职代会通过。岗位标准一经确定,企业要对职工进行全员培训和严格考核,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培训的重点应放在提高职工岗位技能上,不能搞成文凭培训或专业证书培训。对职工的岗位技能要定期考核,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下岗,使职工在岗上岗下真正流动起来。
  (三)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上下岗人员之间、上岗人员之间的分配差距。企业应当根据岗位和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劳动实绩五个因素,确定职工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的具体分配办法,不搞一个模式。可以试行岗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分配形式。这样做,不仅是鼓励职工向一线生产岗位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繁重的工种和岗位流动,而且能激发职工奋发进取的精神,促使后进职工赶超先进,争取早日上岗。
  (四)强化劳动纪律。在优化劳动组合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对职工进行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克服少数企业中存在的队伍涣散、纪律松弛的现象。各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掌握好政策界限,对于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符合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工作。对动态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职工,一般不能辞退到社会,也不要采取放假回家的办法,应采取各种措施,组织他们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经过培训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应及时安排上岗。对多余的职工,企业应积极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门路,搞多种经营,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妥善予以安置。也可以与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联系,进行劳务输出,促进职工的合理流动。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职工,要加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要求调出或辞职的,企业应当支持,按市政府《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和市劳动局对执行这一规定所发通知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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