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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91)39号 1991年6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报告

(一九九一年五月四日)


市政府:
  我市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1988年在全市各行业普遍推开。1989年初,市政府批转了我局《关于全市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工作情况和今后安排意见》(京政发〔1989〕8号),使优化劳动组合进程加快,并初步纳入规范化、动态化、合同化轨道。截至1989年底,全市有81%的企业、86.6%的职工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优化劳动组合对推动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形成竞争机制,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方向是正确的。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单位领导对优化劳动组合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有的急于求成,工作不够扎实,配套改革不够完善;宣传上对保证企业特别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讲得不够。1990年以来,不少单位对这项工作有所放松,坚持得不够好。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活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对继续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建立动态的优化劳动组合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优化劳动组合,既是完善企业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需要,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随着产品调整、技术更新和市场情况变化,需要不断地调整内部结构和劳动组织,调整定员定额标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劳动力。因此,优化劳动组合不能一成不变,一次组合定终身,而应该是动态的。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使之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经常处于最佳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动态优化劳动组合制度的必要性,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二、继续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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