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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机电井折旧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农村机电井折旧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1991年第23号令 1991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机电井折旧基金管理,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农村提取机电井折旧基金的县(区)、乡(镇)及国营农(牧)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电井折旧基金不得用于机电井的经常性维修和其他开支,主要做为机电井的更新改造基金。其使用范围为:
  (一)机电井的水泵、电机、柴油机的更换;
  (二)新打井体。
  第四条 机电井折旧基金必须以村为单位上缴,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并在乡财政所在的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单立帐户。
  机电井折旧基金应于每年年终结算。
  第五条 机电井折旧基金的使用程序为:
  (一)由村提出改造项目,上报乡(镇)水利站;
  (二)经乡(镇)水利站现场核查,编制用款计划,报县(区)水利局批准;
  (三)乡(镇)农业银行(或信用社)根据县(区)水利局批件,及时付款。
  第六条 机电井折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它用。财政、审计部门须定期对机电井折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机电井折旧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使用、管理机电井折旧基金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沈阳市井灌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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