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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正)[失效]

  (一)每年为全省儿童购置的按免疫程序所用的计划免疫疫苗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解决。
  (二)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应急接种和为控制传染病蔓延所需疫苗的购置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计划时,应保证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接种人员的劳务补贴费,可从预防接种注射费、计划免疫保偿费和筹集的其它计划免疫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行政处分由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作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3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未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人数在1-5人的,给予批评教育;超过6人不足30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5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30人以上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儿童无禁忌症的情况下,预防接种人员每拒绝接种一个儿童,罚款10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的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预防接种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者,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本办法提出的其它计划免疫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警告;仍拒不执行者,除责令其执行外,并可处以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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