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部门应免收各级卫生防疫站设有固定装置专用防疫车的养路费。
(四)石油经营部门应保证防疫用车的用油。
(五)财政、教委、民政、民委、新闻等有关部门及妇联、工会、残联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地配合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同级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汇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的订购、储运和分发。
(二)冷链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三)计划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监测、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定期进行接种率和接种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五)培训计划免疫专业人员。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计划免疫设备、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二)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三)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储存,准确掌握应种对象、正确适时实施接种。
(四)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六)处理并上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本区或本单位的计划免疫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协助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新生儿登记上卡和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等筹集资金的制度。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应开设计划免疫门诊,按日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农村地区按月或双月进行预防接种。出现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应及时进行应急接种。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条件,组织实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接种。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情况,逐步将上述三种疫苗纳入计划免疫用疫苗。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的器具应严格消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