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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在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的村卫生所或市区地段医院领办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并交纳预防接种证成本费。
  (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检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未种或未按规定完成接种者,必须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重新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儿童转移。
  (四)预防保健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并签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片。
  (五)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人应带领或组织儿童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人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公安、财政、商业、教育、民委、妇联、工会、新闻、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规划,决策有关重大事宜,各成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负责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电力部门应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的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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