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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个人股除职工退休离厂外,不得中途退股,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
  第九条 职工个人入股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扩股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股东退休后要求继续保留股权,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股东故去后将股金一次性结算,退给继承人。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盈利,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基金和其它款项后,方可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十二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税后留利先提取福利和奖励基金,后按股份比例分红,其比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确定。集体股分得红利上交乡(镇)、村部分,不得超过40%,剩余部分作为集体股增值,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其它企事业单位股的分红并入该单位税后留利;个人股分红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个人集资联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本金分红(股金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其比例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四条 个人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股本金15%的股息。股息并入个人股红利一并分配。
  第十五条 个人股分红,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资产利润率。当年资产利润率高于20%的企业,作为消费基金分给股东的部分不得高于股本的20%,超过部分作为个人股的股金增值,参与下年分红。
  第十六条 个人股所得的股息和红利不计入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七条 个人股股息和红利之和超过股本金20%的,只就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转做股本金增值的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在撤股和转让时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年终兑现,须经过审计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银行方可给予支付分红现金。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亏损时,按股金比例分担。企业破产倒闭时,按破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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