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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五)发包方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承包企业的经营者是企业法定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权限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该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在承包期内,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与企业各项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上下浮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出不同档次。全面并超额完成年度承包指标的,一般以不超过本企业年人均收入的1至3倍为宜,贡献特别大,成绩显著的,经乡(镇)政府批准,还可适当高一些,也可以采取其它奖励办法。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应在企业经营者收入的70%以下。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承包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年收入高于企业职工平均收入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扣减其收入,直至保留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的,由风险抵押抵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承包企业税后利润留成按五、三、二比例进行分配,即留给企业做为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上缴乡、村及主管部门的不得高于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进行年终决算分配和经营者任期届满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兑现企业经营者或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主管会计凭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合格证”上岗,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和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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