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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一)国家对税种、税率和价格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经营合同;
  (三)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而不能完成经营合同任务的或搞掠夺式经营的,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四)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发包方没有履行承包合同,影响合同完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不能全面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十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包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必要的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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