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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
  第六条 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包产品质量、产值、销售、利润;包管理费和利润上缴;包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包设备完好率和企业资产的维护和增值;包职工工资和福利;保证依法纳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
  企业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必须承包的内容。
  第七条 承包基数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前三年特别是上年的实际、企业发展潜力、市场预测和资金条件,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八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发承包双方订立承包合同。
  发包方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包方为企业的董事会,下同);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它的代表是企业的经营者。
  第九条 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数额;
  (四)各项承包指标;
  (五)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维修办法及承包期满后的完好程度;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七)收益分配和将惩办法;
  (八)承包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交付办法和返还期限;
  (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二)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条件成熟的企业承包期也可以延长到五至七年。承包期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继续承包的,须重新签订续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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