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市政府1991年第26号令 1991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我市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发、承包双方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全部财产(包括新增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仍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法接受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兼顾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劳动者四者利益关系。
(四)坚持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五)必须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推进科技进步,不断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六)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切实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但应以集体承包为主,并引进风险机制。主要形式为:
(一)全员风险抵押承包;
(二)领导班子集体风险抵押承包;
(三)厂长(经理)个人风险抵押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