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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可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要体现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紧密层企业及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帮助和引导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更广泛地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集团指导和监督,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集团的巩固、完善和提高。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集团,均可享受市扶植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
  第十九条 凡出口创汇数额较大或具备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乡镇企业集团,均可享受市关于支持出口创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发展乡镇企业集团,实行集约化经营,除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产品外,自集团成立之日起,对其主导产品新增部分免征流转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的紧密型集团,其主体厂销售收入超上年部分,应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可全额留给企业,并入企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的乡镇企业集团负责人,除享受“农转非”待遇外,县区按管辖权限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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