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集团必须制订协议和章程,规定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三)企业集团一般要有集团核心、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具备前两个层次就可以成为企业集团;
(四)企业集团核心层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优势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开发的功能;
(五)企业集团对紧密层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主要活动,逐步做到“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承包、统贷统还、统一进出口、统一任免紧密层企业的领导干部、统一管理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资产。
第三章 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组建乡镇企业集团,要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企业集团按下列不同层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集团的成员单位均在一个县、区内的,由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乡镇企业局备案;
(二)集团的成员单位在市内跨县区组建乡镇企业集团,由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集团的成员单位跨省、市和跨所有制组建乡镇企业集团,经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按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一经登记注册,即标志企业集团的成立。
第十条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乡镇企业集团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体制。董事会由集团成员推选,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经董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并主持董事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按照企业章程,讨论决定企业集团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确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三)审定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
(四)总经理的聘请、解除和奖惩等。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聘请他人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和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职责,对集团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管理并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