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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方式、注册资金等事项,应先经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核,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技术交易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进行有偿技术中介服务,参与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利用,其业务方式为:
  (一)介绍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进行联系,促成订立技术合同;
  (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三)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技术和法律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技术商品广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新闻单位。新闻单位对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第十八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公民只能签订非职务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技术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申请合同认定登记;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应在合同认定登记后,向鉴证、公证机关办理鉴证、公证手续。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各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受委托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机构,应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合同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以技术贸易为主但包含部分非技术贸易的合同,应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就其属于技术贸易的部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由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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