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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和技术贸易机构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二)组织、协调技术贸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对《技术贸易许可证》实行年度检查;
  (四)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
  (六)对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贸易机构,是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体现技术贸易特点的机构名称;
  (二)有固定的技术贸易经营场所或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从事技术贸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设置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第十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并由本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须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民办技术贸易机构的成立,直接报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技术贸易许可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取得上述执照的不得从事技术贸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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