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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充蔬菜面积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扩建的专业菜地要建成土地平整、道路畅通、沟涵配套、能排能灌的蔬菜基地。
  已建成的专业菜地,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为专业菜地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确需征用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报经郊、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占用规划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蔬菜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执行本办法卓有成效的;
  (二)对保护、开发和利用专业菜地成绩突出的;
  (三)对维护和建设蔬菜生产设施效果显著的;
  (四)同非法占用专业菜地或破坏蔬菜生产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的,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并限期恢复种菜。
  
  第二十七条 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蔬菜生产者荒废菜地的,责令限期恢复种菜,并处该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的罚款。超过期限拒不种菜的,取消平价粮、油供应指标,收回菜地另行安排他人种菜,并处该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专业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擅自改作其他用途的,应限期恢复种菜,并处该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非法占用或损坏蔬菜生产设施,影响蔬菜生产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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