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9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9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
(1991年3月19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4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长期保留区
第三章 规划征用区
第四章 规划发展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计划扩建的专业菜地,以及蔬菜生产的附属设施。
蔬菜基地分为长期保留区、规划征用区、规划发展区进行保护。
第三条 专业菜地面积,按照本市城市人口人均三点三厘菜地安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搞好蔬菜基地的分区规划,加强管理,严格保护。
市、郊、县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市、郊、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的权属管理;市、郊、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的规划管理。上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保护蔬菜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