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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改劳教第一线干警、职工实行浮动工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改劳教第一线干警、职工实行浮动工资的通知
(京财农(1991)969号 1991年6月25日)


市劳改局:
  根据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你局所属劳改、劳教第一线干警、职工实行浮动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浮动工资的范围:
  市劳改局所属劳改、劳教场、所(不包括市劳改局机关、医院、幼儿园、新安建筑公司、劳改警察学校)的在职干警、职工及驻场、所的公、检、法人员。
  二、浮动工资的幅度分三个档次:
  双河农场、清河农场、延庆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5%。
  团河农场、天堂河农场、良乡收容所、少管所、第二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2.5%。
  北京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0%。
  现行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三、各单位可根据干警、职工所在岗位的不同和工作表现区别对待。干警、职工调出实行浮动工资的单位后,则取消浮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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