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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房(1990)988号 1991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劳动局:
  为贯彻京政发(1991)27号及京财预(1991)388号文,经研究,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人员,可列为补偿对象,每人每月补偿6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在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每月补偿的6元,可作为计发救济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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