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沈阳市加速北陵农业科技开发试验区建设若干规定
(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 1991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北陵农业科技开发试验区的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陵农业科技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以北陵乡、陵东乡为主体,暂划定为五十平方公里。
试验区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为支柱,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为基础,以成果推广为中心,融科研、生产、教学、试验、开发、推广为一体,为我市农村经济实现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提供示范样板。
第三条 设立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在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实施试验区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事宜;
(二)负责区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会同试验区所在地政府机关和市属农业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应用等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四)负责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工作,组织建立农业高新技术示范、推广体系和全程化经营服务体系。
第四条 试验区内市属农业科研院所,实行各种形式的科研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四保二挂”(保科研成果、保经济效益、保社会效益、保科研后劲,完成指标情况与事业费总额及奖金挂钩)的责任制。
第五条 试验区内的农业大专院校,可聘用科研、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农民任教,实行开门教学。可招收优秀农民进行系统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有关学习证书,作为农民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试验区内有条件的中小学可增设职业课,初中毕业后可增加一年职业教育,高中可设职业班,进行农、林、牧、水养殖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七条 试验区内的土地征用、划拨,在征得试验区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