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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的,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参与或支持违法建设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直接责任者及其主管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罚款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作价后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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