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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外部市政公共设施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年度计划,纳入城市统一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条 旧区改建必须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旧区改建必须结合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优化城市布局,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提高防灾能力、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旧区改建必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出有严重干扰、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设施。凡城市规划确定外迁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在原址改建、扩建。
  第三十二条 计划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每年都应对将要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工程管线进行综合协调,并作出具体的计划安排。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必须遵守的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保护、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城市规划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对城市规划实施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准予提交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要点。经认定后向建设单位提交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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