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交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主要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
(2)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复议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按本条款所要求的文件后,交由复议科具体审查,向复议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越权,处罚是否合适;
(4)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显失公正。
(四)复议委员会接到审查报告后,应即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审查,提出复议决定,并报行政首长决定。
财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附件四)。
(五)复议委员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相抵触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无权处理的,应提请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复议委员会停止对该案的审理。
(七)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委员会可以依法就赔偿数额和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复议委员会就损害赔偿申请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调解协议书(附件五)。
(八)复议委员会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楚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九)复议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复议科应将复议委员会制定的复议决定书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