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市、区、县劳动局对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单位及外地来京人员进行监察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管理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必须两人以上,佩带《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胸章,向被检查的对象出示《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员监察证》,并讲明监察的目的、内容。
二、请被查用工单位介绍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情况,并出示《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示《用工薄》,外地务工人员出示《身份证》、《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等有关手续,证明。
三、劳动管理监察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讯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四、劳动管理监察员对违反《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的用工单位和个人,要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首先向其指出错误事实,宣传有关政策,讲明纠正方法后,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劳动管理现场监察记录上签字。
五、劳动管理监察员在对违章案件检查后二日内,须填写《劳动管理监察立案书》,并报领导批准立案。对经领导批准决定立案的违章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同时告知被处罚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权利。
六、区、县劳动局要将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归档并填写《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于每月4日前上报市劳动局。
附表(1)
劳动管理监察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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