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由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通知
(京劳外管发字[1991]210号 1991年7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37号),现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本市流动人口的数量,根据《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察外地人员务工的机关,依照
《办法》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地人员务工情况行使管理监察职权。劳动管理监察员由市、区、县劳动局任命,市劳动局统一发放监察证。
第四条 劳动管理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佩带《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胸章,向被检查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出示《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证》。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局依照
《办法》和本规定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出具有关手续、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