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临时工发放粮油统销价格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1)18号 1991年7月23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镇劳动科:
根据京财预〔1991〕988号《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保证已参加本市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城镇临时工粮油统销价格补偿的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已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临时工,自1991年5月4日起,每人每月发放6元的粮油统销价格补偿。其费用,从城镇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
2、各街道、镇劳动科对现在本街道、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临时工,应在原《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养老生活补助费”栏中注明“自1991年5月1日起增发6元粮油统销价格补偿”,并在“合计”栏中注明同样内容。上述栏目所作注明,均应加盖街道、镇劳动部门印章。
3、各街道、镇劳动科,在报送八月份《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时,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一份自5月份起发放粮油统销价格补偿的城镇临时工名单;各区、县统筹办根据所属街道、镇劳动科报送的城镇临时工名单,审核无误后及时修改留存的《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报表》中相应栏目内容,并对档案、资料做有关调整。凡修改、调整过的栏目,应加盖区、县统筹办公室印章,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