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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文(1991)1697号、(91)京计生委字第51号 1991年8月10日)


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局(处)总公司: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职工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标准由女方单位核定,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百分之五十。
  三、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孩的规定,而不生育的,给予夫妻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四、以上奖励的具体标准,区县级单位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制定。
  五、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各单位可酌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六、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
  七、上述所需的奖励费,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福利费不足的,可由行政费或事业中解决;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临时工、合同工的奖励费由各单位福利福利基金中列支。
  八、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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