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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失效]

  (六)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合格证书而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禁止其无证操作。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畜牧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吊销《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对有前款所列行为或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或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畜牧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种禽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和监督人员弄虚作假的,由畜牧行政部门取消其种畜种禽质量鉴定或监督资格,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省畜牧行政部门指定畜牧行政部门处罚或直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非法侵占、无偿调用种畜种禽场的种畜种禽、土地、山林、草场、水源及建筑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九条 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并主要用于发展种畜种禽事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畜牧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或对畜牧行政部门不依法颁发《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品种,指一群拥有足够数量、具有完整结构,并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和相似的生产性能、形态特征、生态特征以及较稳定遗传性的畜禽类群。
  品系,指具有突出优点并能相对稳定遗传下去的种畜种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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