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种公畜的个人亦应遵守前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种公畜的,应限期调换,确有困难的,当地畜牧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未经依法鉴定、认可的种畜种禽不得宣传、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 冷冻精液和胚胎由省畜牧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所使用的种畜种禽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畜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或其畜牧行政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品种繁育、生产、改良、宣传推广或品种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学研究和培育新品种或推广运用新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依法管理种畜种禽工作上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畜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省外种畜种禽的,或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场的种畜种禽不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按其实物总值的10%至20%处以罚款,对其中患有传染病的畜禽,必须强制销毁;
  (二)违反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畜牧行政部门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种畜种禽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商品畜禽中的公畜公禽配种的,或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宣传、生产、经营未依法鉴定、认可假冒优良品种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调换,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种禽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调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