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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失效]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工作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表现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贡献和成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品或奖金、升级奖励或通令嘉奖。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集体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
  第九条 凡批准授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品或奖金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给予升级、通令嘉奖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
  (一)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品、奖金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批;
  (二)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其所在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审批;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审批;
  (三)给予升级奖励的,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行署、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批,其中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授予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集体给予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推荐,领导审查,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填写奖励登记表及有关事迹材料归档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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