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粉煤灰制品生产企业的补贴,根据综合利用办公室核定的企业用灰量,按吨计算并支付补贴。用灰企业可将补贴的35%用于产品推广,5%用于职工福利及奖金,60%用作企业更新改造资金。
(二)用于直接使用原状粉煤灰的工程项目(筑路、筑坝、回填、造地及拌制混凝土、砂浆等)的补贴。其中10%可用作用灰企业职工福利及奖金。
(三)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
(四)用于粉煤灰制品建筑的设计与施工的补贴。设计和施工单位可将补贴的10%用于职工福利及奖金。
(五)用于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对用灰企业的补贴标准由综合利用办公室根据用灰设施、投资渠道、年用灰量、运灰距长短和用灰成本的不同具体确定。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必须同时考虑粉煤灰存贮和综合利用的配套工程设施并做到“三同时”,否则不批准立项。本规定发布前已投产的企业,应制定技术改造规划,逐步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和改善用灰条件。
第十条 用灰单位和个人到储灰场按指定地点自行取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排灰企业应在排放设施、供灰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用灰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排灰企业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装车服务或运输服务的,应本着用灰单位和个人利益大于供应单位利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适当收取费用。协商不成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及其建筑制品,并以此作为设计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
建材生产和工程施工企业利用粉煤灰及其建筑制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建材产品和施工的建筑工程,当地有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
第十二条 科研、设计单位应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推广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科研经费或低息、贴息贷款。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聘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其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