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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网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组成。成员单位间系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环境监测网的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网的主要任务是联合协作,在对全市的环境进行调查、监测,汇总、整理监测资料,交流环境监测信息。
  环境监测网受各级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业务考核和质控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使用的监测技术、规范,应接受环境监测网的监督考核。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在技术上有困难的,可提请环境监测网协调解决,也可根据需要向监测网索取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环境监测站是市环境监测网的固定成员。各行业主管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入市环境监测网的,必须先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报告其人员构成、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开展的监测项目等,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发给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
  取得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的单位,视为通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考核。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要及时整顿调整:
  (一)凡属环境保护系统的成员单位,要对监测人员重新进行上岗资格考试;
  (二)凡属行业主管局或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要重新进行入网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吊销其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

第四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 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环境监测保证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实施对下述监测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制度;
  (一)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二)环境影响评价本底监测;
  (三)“三同时”验收监测;
  (四)工程项目治理和对外技术服务性监测等。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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