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4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1年9月2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1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1年12月1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防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