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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全民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贴息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对全民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贴息的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6日)

  一、贴息的原则
  凡已列入市经委、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核下达的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计划的,其项目在贷款期内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贷款由市财政局原则上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从项目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对头一年。
  二、贴息办法
  1、企业在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每次计息时填写“北京市全民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工管处、主管银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报区县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汇总表(附后)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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