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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91)2362号 1991年12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燕山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91)财预字121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本科目,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入库级次及缴库办法:
  “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库。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就地缴入市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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