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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监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同意后,方可撤离。
  第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扑火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一)延续十二小时尚未扑灭的火灾;
  (二)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四)危及邻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六)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七)大片速生丰产林基地和重点国有林分布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都要制定防止和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也都要制定扑火预案,做到常备不懈。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十五公顷的;
  (三)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四)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五)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受灾森林面积和蓄积、物资消耗和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扑救情况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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