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 林区各单位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基层单位应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各单位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加强培训演练,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八条 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在防火期间必须组织护林人员和扑火队伍加强火源管理,扑救森林火灾;组织护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参加调处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第九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毗连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护林防火的联防组织,轮流牵头,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共同做好毗连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一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的四月三十日。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当地的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对重点林区应经常开展巡山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期间,重点林区或者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杜绝火种进入林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戒严区,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