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五条 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本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挥工作。
各市、县(郊区、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