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缴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2)20号 1992年5月7日)
根据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和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规定精神,保证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缴拨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城镇集体企业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采取分级差额缴拨的办法。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企业,其差额上缴给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企业,不上缴统筹基金,其差额由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计算,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上缴给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由市统筹办拨付。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按月进行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城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属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月报表》报送市统筹办。
3.根据市劳动局和市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退休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9〕394号、(89)京银发字第271号)规定精神,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分别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和转帐支票的结算方法。各区、县、局、总公司与城镇集体企业要签订《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
统筹基金收缴时,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以《月报表》为依据,于每月1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企业帐户将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区、县、局、总公司的帐户;市统筹办于每月15日前用同样方式将区、县、局、总公司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的帐户。
统筹基金拨付时,由市统筹办于每月20日前填写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市统筹办帐户划拨到区、县、局、总公司的帐户;区、县、局、总公司亦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应拨款划拨到企业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