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十九条 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小型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使用迁建、撤销单位的原有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在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被收回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明确规划设计要点。有关部门不参加联合审查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定点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用地位置或界限的,必须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