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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3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中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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