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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规定[失效]

  (三)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设立股份制企业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目的及方案;
  (二)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可行性;
  (三)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发起企业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
  (一)股份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概况;
  (二)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份结构;
  (三)资金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估算;
  (四)经营范围、主导产品情况、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五)前三年的经济效益情况和后三年的经济效益预测;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章程必须载明:
  (一)名称、地址、设立方式;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类别和每股金额、股息股利分配办法;
  (四)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有关制度和规定;
  (七)违反章程的责任和章程修改的程序;
  (八)企业的重整、解散、清算办法及程序;
  (九)订立章程的时间、发起人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报股份制试点后,由市股份制试点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报市股份制试点指导小组批准。需报国家审批的,经市股份制试点指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第四十五条 被批准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须持批件和产权登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应核定为“股份制”,并注明其股权结构状况。因合并、分立、保留、新办或终止的股份制企业,应持原批准文件向登记主管机关分别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县、区属企业试行股份制试点,由县、区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以前批准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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