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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规定[失效]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实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缴纳33%的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五)按章程规定的利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三十二条 股份制企业必须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
  第三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必须提取公益金。提取公益金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利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当年经营无盈余的,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分派股息股利。
  第三十七条 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企业转换成股份制企业,原承包合同于股份制企业被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凡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均须制订试点方案,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核定国家股股份。
  第四十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须向股份制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股份制企业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股份制章程和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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