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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规定[失效]

  (二)依其所持股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维护企业的利益;
  (四)不得退股;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分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临时会,在必要时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由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三)董事会提出的股息或股利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五)对章程作非重要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由特别决议通过:
  (一)出租、转让企业部分财产和对外投资参股;
  (二)企业解散、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更;
  (三)对章程做重要修改;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除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均由董事会决议作出或董事会授权作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经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条 股份制企业的经理(厂长)由董事会任免,主要负责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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