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原有企业或新建企业作为发起人,在按规定程序核清资产或新建企业认缴股份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二)法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公司投资组合成的股份制企业,不设自然人持有的个人股。
(三)企业内部股份制。依企业现有资产属性,分设国家股、法人股,吸纳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股和其它企业的法人股。
(四)股份合作制。由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入股。
(五)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非股份制企业改组、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多方投资的新建企业,可将各自投资份额直接转换成股份。
(二)由多方投资的扩建项目,可将各自投资折算成股份。
(三)横向联合企业各方可以资金、厂房、设备、技术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四)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在职工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将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为职工个人股。
(五)企业合并,可将各方资产作为股份。
(六)新增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吸纳个人股。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票转让
第十条 根据投资主体,股份制企业设置以下四种股权:
(一)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企业现有资产折成的国家股份。
(二)法人股。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分为企业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
(四)外资股。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B种股票)形式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股权分为:公有资产股,即国有资产投资或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非公有资产股,即公有资产股以外的其他股份。
第十二条 股份制企业可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普通股不得支付约定股息。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股权,股东无表决权。对优先股,按公司章程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股息率,在税后支付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