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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规定
(沈政发[1992]42号 1992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拓宽融资渠道,加速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使股份制试点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制企业试点,受国家宏观调控,由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企业股份制试点,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原则,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保护持股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经营。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股份制试点以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试点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式股票(或股权证)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以其股份的募集、认缴、转让范围和方式划分为以下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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