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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开展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开展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2)498号 1992年10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现就企业组织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本企业工人岗位技术业务培训计划,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和办法,开展在职工人岗位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岗位技术业务标准的设置、证书的发放和考核组织资格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经培训,职工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按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于1990年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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