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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工(1992)198号、京财行(1992)2737号 1992年10月30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1992年9月1日人薪发〔1992〕17号《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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